3.2 建立健全“智库决策咨询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如果没有决策需求侧的高度重视和具体制度保障,智库建设就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分析当前智库发展中存在问题,其中首要的是从制度上把智库纳入党政决策体系之中,保障智库在决策中的法定地位和具体实施规则,这是把习近平“智库观”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加强决策部门同智库的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把党政部门政策研究同智库对策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和推动智库建设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作用。”当前,中国智库建设需要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来促进和提升,才能进一步健康发展。中国智库建设既有要智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决策多提供高质量智力支持的任务,也有给智库发展供给外部体制机制良好环境的重要任务。智库能不能充分发挥好作用,创造一个良好外部制度环境已经摆在智库建设的面前。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当前一些地方、部门党委政府不重视智库,认为智库可有可无,而这种状态又使智库碌碌无为,形成一种不良循环。也就是说,如果智库得不到党政决策者的重视,那么只能是剃头挑子一头热。由此可见,这是细化智库参与决策制度的必要性之一。
二是把智库建设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的需要。目前,智库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理念和大政方针。2013 年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2015 年1 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2015 年11月9 日,中央深改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还出台了《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高端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017 年2 月发布《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各部门、各地方积极响应,大都按照《意见》积极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智库建设方案。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看到,关于把智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方面,也已有了原则性规定,这也是我国智库建设进入了法治化新阶段的重大标志和特征。中办国办发布的《意见》中对于智库参与决策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19 条“完善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制度”、第6 条“加强组织领导”、第23 条“高度重视智库建设”、第24 条“不断完善智库管理”等条款,都规定要把智库建设作为推进科学执政、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但还缺乏一套明确的智库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办法等制度。《国务院工作规则》中也强调“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2014年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实践证明,没有具体的“智库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则往往会流于形式,建立健全“智库决策咨询制度”或者“智库决策咨询工作规则”,是智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2017 年2 月6 日,中央深改小组第32 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方案》,是保障科技智库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文件,具有科技智库决策咨询工作规则的意义。
三是建立健全智库决策咨询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国家各项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邓小平同志1992 年南巡谈话中提出,再有30 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重视,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治理结构体系、治理功能体系、治
理制度体系、治理方法体系、治理运行体系等,是国家治理方式、方法的总和。《意见》第2 条规定“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这些概念之间体现了智库与决策咨询制度的逻辑包含关系,要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建立智库决策咨询制度则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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