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的广播电视行业长期以来缺乏一部紧随时代发展趋势的专门性法律,使得行业内的监管缺乏稳定性和有效性,且存在较多真空地带。”全国人大代表史贵禄表示,为了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创新发展,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迫在眉睫。
对此,史贵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统一规范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是适应广播电视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广播电视法,将有利于弥补立法的空白和基础立法缺位及与新传媒发展不匹配等问题;为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提供法律支撑,为更好地发挥广播电视的社会功能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通过立法,明确广播电视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立法应当依法规制网上网下的所有传媒活动,依法将广播电台、电视台、视频网站、互联网平台、融媒体平台等播出平台和各节目制作机构等新兴传媒方式全部列入立法调整范围。凡是具有广播电视属性的影音作品都应从制作、备案、审查、发布、传播等全流程都应受到立法规制。
第三,通过立法,健全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管体系立法应当强化对广播电视全行业及行业参与者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与互联网监管部门、工信、文化、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内部要理顺主管职责,清晰权责,加强对广播电视作品内容、受众范围等要素进行审查和监督,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多元化发展。
第四,通过立法,加大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扶持。立法应加大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扶持。对符合公众审美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良传统文化和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节目作品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税收优惠等扶持,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百花齐放。
第五,通过立法,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立法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广播电视行业中的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予以严厉追究,通过采取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规范广播电视行业健康运行;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公众人物限制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对该类人员的主创作品停播或限制播出,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文化风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 中国城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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